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离婚案件如何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根据上述解释,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会从“是否能够发生性行为”以及“是否难以治愈”两个方面审查双方是否符合离婚的条件。(一)有证据证明存在“无性婚姻”的事实。在诉讼中,纸张事实的一方需要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若无法举证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由于“无性婚姻”的事实发生在夫妻之间,一般不会有第三人知晓,且经常涉及当事人的隐私,故在举证上常常约到很大的障碍。一般来说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对方的诊疗记录,这是比较有证明力的证据。但是若一方不愿意去医院做检查,或者医院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拒不提供相关证据,那么还是存在举证困难的情形。另一种则是通过自身举证。但随着医疗水平的发达,此种证据材料具有可修复性,在证据力上会产生一定的瑕疵。(二)一方经过治疗后确认难以治愈。有以下两种方式进行证明:一是提供相关医疗期刊上的文章,若文章上认为与本案一方同样的病症,是难以治愈的,则主张一方应已完成了举证责任。第二种是一方当事人提供了对方经过长时间治疗仍未好转或治愈的诊疗记录,也应当视为完成了举证工作。